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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院召开“中西中古赋税结构的异向走势”财税论坛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次数:

2020年10月23日晚,开云(中国)召开“中西中古赋税结构的异向走势”财税论坛(中财财税论坛2020年第21期),此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山东大学顾銮斋教授。顾銮斋教授是山东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赋税史、中古经济史等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现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英国赋税通史”首席专家。此次论坛共吸引了来自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财税领域专家学者及同学近200余人参加。

本次财税论坛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由财税学院马金华教授主持。财税学院副院长刘金科老师致辞,表达了对顾銮斋教授和各位参会老师同学的热烈欢迎,提出探讨中西中古赋税结构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外税收理念的差异和深层次原因,对我国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并希望依托财税论坛这一平台深化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山东大学顾銮斋教授讲授中西中古赋税结构

顾銮斋教授认为,可以从行业分工的角度来认识中西中古赋税结构演变的基本特征,并且可以将赋税结构划分为农业税、工商税两大类进行研究。在中古初期,中西赋税结构都以农业税为主体。进入中期,中国仍沿初期的路径向前发展,即使在宋代,工商税有了显著的增长,赋税结构的基本格局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西欧则背离了中期的走向,转而以工商税作为财政基础。进入后期,中国赋税结构的演变再一次证明了农业税无可争议的主体地位,这时发生的几次赋税改革,如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无一不是加强了这一地位,大大提高了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西欧如英国,则加强了工商税的主体地位;即便是法国,炉灶税虽在赋税诸项中一度居首,但剖析这些税项的来源,仍然清晰可见农业税居工商税之次。总之,中西中古赋税结构的演变呈现了各以农业税和工商税为主体的不同走向。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马金华教授总结

讲座结束后,顾教授与参会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顾教授也详细地回答了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针对关于中西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提问,顾教授指出,英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包括三点: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中国的赋税基本理论也包括三点:宗法制、家天下、王土王臣说。英国中古赋税理论的基本指向就是约束和限制王权,也就是说税权是独立于王权的,它和立法权、司法权结合,互相助力。中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影响既没有促成《大宪章》这样的文件,也没有产生代表制度,更不会发生罢免皇帝这样的事件。恰恰相反,它巩固了王权,强化了专制,以至于当西方告别了漫长的中世纪、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启动了工业革命时,中国的税权和财权仍然控制在皇帝一人之手,没有一个中枢组织可以行使这方面权力。可以说,控制了税权,王权和体制也就有了自己的经济基础。

最后,马金华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向顾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此次讲座为研究中西中古赋税结构及演变问题带来了很多启发。

本次讲座获得2020年中央财经大学专题学术讲座项目资助。

【撰稿】马金华

【审核】刘金科